北京一家庭突发冲突,父亲身亡母亲入狱,17岁女
北京不久前发生一起家庭突发刑事案件,父亲被伤害致死、母亲被羁押,致其未成年女儿小晶(化名)出现“监护缺失”。弥补“监护真空”只能变更监护人吗?《民法典》实施后,北京市检一分院积极探索“监护监督人”制度,首次举行了庄严的委托监护仪式,并同步召开各方联席会议,最终未变更监护人,而是由小晶妈委托在京远亲代为履行监护职责,各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监督受托人日后监护职责的履行。据悉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督案。
首次引入社会支持体系开展心理和经济救助
经警方初步调查,在去年12月发生的这起家庭突发恶性事件中,夫妻间发生了肢体冲突,妻子涉嫌将丈夫伤害致死,后被北京市检一分院批捕。他们的17岁女儿小晶(化名)是案件证人,亲眼目睹了案发过程,心灵备受打击。
小晶救助线索由北京市检一分院第一检察部移送至第七检察部。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庞涛受理后,马上意识到这个女孩可能急需救助,便立刻联系了临时照顾她的小晶表哥。
案发后,小晶妈打电话求助40多岁的外甥,将女儿临时托付给他照顾。小晶的这位表哥赶到现场时,见到了当场被吓哭的小晶,并将她接到自己家中。据小晶表哥称,起初小晶情绪低落,不爱说话,与他的两个女儿也不沟通,尽管三人年龄相仿。
庞涛了解到小晶受到了很大的心理冲击,家里经济也很困难。以前她父母没有正式工作,收入微薄,案发后小晶妈只留下一个上千元的存折。虽然小晶表哥帮她申请了每月2200元的社会救助金。但对于正在上学的小晶来说,这金额并不多。
庞涛快速制定初步方案。一方面,检察院委托司法社工对小晶开展社会观护调查,进行心理、生活等方面的帮助支持。这是检察院首次在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督案件中引入社会支持体系,运用民事调查为办案提供参考。与此同时,学校的心理老师也帮助小晶平复心情,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。经过一段时间调整,小晶开始积极参加学校各种活动,与身边人的交流多起来,逐渐变得开朗。
另一方面,检察院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,又为小晶向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小额爱心救助。在今春的发放仪式上,小晶跟随表哥前来领取了2000元爱心救助金。她感谢检察院对自己的经济帮助,并表示以后要好好学习,不放弃学业。
未按惯例变更监护权 检察院建议“委托监护”
不过,还有最突出的一个问题亟待解决,就是小晶父母一个死亡一个被关押,目前监护缺失,如何来弥补“监护真空”?庞涛思忖后,将小晶的监护需求、亲属结构等,也列入委托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观护调查的范围。
经过一个月的调查,社工出具了社会观护调查报告,除了小晶的心理和经济方面的情况,还列举了她的亲属结构。其亲戚大多在外地,平时来往不多,只有表哥在北京,出事后就是由表哥临时照顾她的。如果要确定监护人,小晶自己也倾向于她表哥。
庞涛告诉记者,拿到小晶的调查报告后,他也曾考虑此案按照以往惯例“变更监护权”。但这意味着小晶妈不再是她的监护人了。因小晶的祖父母都已去世,她也没有合适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姐来照顾她,远房亲戚多在外地,往来少甚至互不相识,所以变更监护权,并不符合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最基本的理念即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”,而这也是新修改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总则中一个基本原则——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”。
究竟应如何弥补小晶的监护缺失?最终,庞涛决定建议当事人通过委托监护制度解决。“父母与孩子有天然的血缘关系,一般来说是孩子成长的最佳监护人。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,尽量不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,当然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情况的除外。”
庞涛认为,《民法典》第36条和第1189条对于“委托监护制度”有相关规定。“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22条详细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应委托监护,并列举了十项委托监护的职责。检察机关应主动对接这个法律的新规定。所以,我们建议小晶妈委托监护,并草拟了《监护委托书》。”